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知识 >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货款结算回收办法

导读:当货款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财务部须从负责人员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30%作为赔偿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减少问题账、呆账的出现加快资金回收特制定此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业务部受理订货对货款回收事宜的处理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1.3.权责单位

1)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货款回收办法

2.1.责任业务员必须遵守下列几点事项

1)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交完货后在规定付款期限内向客房提出请款单在付款日须落实收款情况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

3)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不断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2.2.防止呆账

1)在信用制度交易前应彻底做好信用调查并决定正确的信用限度异常情况

2)应及时了解情况客户经营和支付情况

3)交易开始后须定期性重新研讨信用限度

4)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限制销售促进货款回收设定担保物及其他)

2.3.提出收款预定

负责人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方最近三个月内的收款预定表提供给所属主管

预定表的要领如下:

1)以每月的10日、20日及月底作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2)财务部依据收款预定表交负责受理订货的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2.4.债权管理

1)业务主管对于各客户的销售额、收款额、未收款额等应经常留意是否异常

2)特别要注意把握实物动态以免业务员对未收货款、回收情况等计算错误或作伪账等

2.5.无法收款时的赔偿

当货款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财务部须从负责人员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30%作为赔偿

2.6.债权的处理

交货后6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财务部从负责人员薪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的15%的金额赔偿给公司但是此项规定实施后的两个月以内如果该货款总额回收则赔偿金的1/2退还给负责人员

2.7.回扣

1)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是必须附有收据

2)如契约有规定并经公司许可须支付回扣时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返回]
沪ICP备12032527号-1 |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2007号